反邪宣传
邪教解剖
反邪资料
法律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青风若水 -反邪宣传 -法律法规
一女子多次宣扬邪教在广东深圳获刑

文档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发布日期: 2021-01-07 09:00:28

 

2020年10月16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田碧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田碧清,女,1951年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广东深圳人,住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4月2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田碧清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某住处将其抓获,现场查获1560张印有“法轮功”宣传纸张、349册印有“法轮功”宣传小册子、20本“法轮功”宣传书籍、26本“法轮功”宣传画册、110张刻有“法轮功”宣传光碟、14张刻有“法轮功”宣传光碟母盘、17盒“法轮功”宣传录音带、7盒“法轮功”宣传录像带、2个存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LG型号主机、2个存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移动U盘、6个3.5寸软盘、1个存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型号为DIGITAL的黑色MP3。经检验,在其住处查获的电脑主机、光盘、软盘、U盘、MP3播放器均存储有“法轮功”宣传资料。2008年5月4日,田碧清被罗湖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8月28日17时许,田碧清窜至深圳市福田区某社区工作站办公室,公然将一个装有7页“法轮功”宣传资料的信封交给该社区工作站书记、站长,对国家惩治邪教活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威胁,站长马上通知社区民警将其当场抓获。经查,该信封上有其手写的“某书记、站长收”等字样,宣传资料由田碧清在其住所从境外“法轮功”网站下载、打印。

当日,公安机关在田碧清的住处查获存储有“法轮功”宣传资料的光碟53张、联想微信计算机1台。经鉴定,在53张光盘中检出涉及“法轮功”相关内容。经认定,光盘中的文件资料属于“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经鉴定,在联想微信计算机中提取的文件中包含“法轮功”涉案内容,并在该计算机硬盘取证报告的快捷方式解析、最近访问的文档和上网历史记录中发现邪教相关内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碧清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实施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两次查获的“法轮功”宣传品的数量应累计计算,并按不同数量标准的比例这算。根据田碧清涉案邪教宣传品的数量,其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基于本案整体上属犯罪预备,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田碧清虽出具书面悔过书,但鉴于其在2008年被公安机关查处后也曾表示悔过,后又有明显反复,综合评判其一贯表现,不予认定其真诚悔过。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亦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二)项、第六条之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附:延伸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岁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最新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1000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250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250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250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100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50条(个)以上的。

第三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规定相应标准五倍以上的;

第五条 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查获,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标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邪教宣传品不是行为人制作,尚未传播的,以犯罪预备处理;

第六条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