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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一女子多次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被判刑

文档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发布日期: 2021-05-07 15:33:13

 

2021年1月18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李金玉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涉案邪教宣传品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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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金玉1963年4月20日出生于浙江省丽水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4年7月2日因利用“法轮功”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江苏省海门市公安局治安拘留十五天2016年10月21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2月12日被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李金玉因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被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之后被告人李金玉继续在家练习“法轮功”并且对家人和村民宣扬“法轮功”2020年8月19日上午被告人李金玉携带“法轮功”宣传材料乘坐高铁前往北京意图向国家领导人宣传“法轮功”的好处后被铁路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被告人李金玉随身携带的“法轮功”笔记本1本宣传单2张、“护身符10张手稿1张内存卡1张后民警又从被告人李金玉的住处查获邪教文献视频播放机反动标语邪教书籍、“护身符”、“明慧文章汇编”等“法轮功”邪教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金玉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李金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